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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卖了几个瓜,却遭遇职业打假人5万余元索赔?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962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刘译璟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近日,微商赵某遇到一件烦心事情,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因竟是因为自己在网上卖了几个进口甜瓜,原告钱某以涉案水果系国家禁止进口的水果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总金额高达五万余元,赵某感到很纳闷,“我就卖了几个瓜,咋就要赔这么多钱呢?

经律师查询,发现钱某仅维权类的诉讼案件就达上百起,成功索赔上百万元。其中还不包括大量的撤诉、和解案件,其诉讼的内容也都大致相同,均是以所购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而要求按所购商品的三倍或者十倍价格进行赔偿,基本可以认定钱某系以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一定的净化作用,但其获利的方式一直备受争议,对于他们的维权行为,法官是如何裁判的呢?









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定义,通俗来讲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知假打假”。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产业,并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早期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优化了市场环境,但随着打假人的职业化,有的人反而将其当成牟取暴利的手段,更有的恶意打假人存在名为打假,实为敲诈的违法行为。








二、职业打假人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裁判观点


笔者通过对相关司法裁判案例的检索,将法官支持和不支持的裁判观点进行简单统计。


(一)法院支持职业打假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原告是否出于消费目的购买涉案食品,均不影响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关于原告不是正常消费、恶意维权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消费者明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意去知假买假然后索赔维权,依然能得到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


(二)法院不予支持职业打假的理由

在一些知假买假的案件中,打假行为已然演变成了其主要经济来源,应当认定为营利目的或职业活动的需要,明显不符合我们人民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我们对消费者的要求,不能为大众所接受,需要给予否定性评价。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权利,但为了利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牟利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的知假买假、利用买假谋取利益,不能认定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合理消费者。


2. 职业打假人在全国各地多次、大量购买各种商品并提起上百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案件,明显与一般消费者有别。据此不能认定其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活消费,不具有一般消费者身份。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禁止利用他人违法行为牟利的立场出发,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结语


处理职业打假人相关案件,作出价值判断还需要考虑对具体案件的支持、或者否定是否可以达到最初制度设计的目的。目前我国法院针对职业打假行为,关注的首要重点是涉案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对于除食品、药品等普通商品类的打假行为,通常认为职业打假人非正常消费者,其系通过诉讼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对于此类诉讼行为是不予支持的态度。而在食品、药品领域我国《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购买者的主观目的则在所不问。


作为消费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在明知是假货的时候“知假买假”,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取利益,实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实不可取。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积极学习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做好企业合规管理,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的责任,让职业打假人无假可打,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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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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